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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显英与朱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执行通知书(7)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太执字第01116号朱金华:你与魏显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显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至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一、向魏显英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152.98元。二:向魏显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按逾期期间计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4元,申请执行费50元。款汇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华源支行、账号:17×××5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马从亮、电话:138××××944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