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老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与樊卫红、王雅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樊卫红,王雅娟,侯海鹏,杨宗平,李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南村。负责人:宋耀武,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孟芬芬,该信用社职工。被告:樊卫红,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雅娟,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侯海鹏,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宗平,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李波,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诉被告樊卫红、王雅娟、侯海鹏、杨宗平、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孟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