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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冯珍与李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8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