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龚兆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兆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继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龚兆仙,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艺西,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王继海,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兆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王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兆仙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继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兆仙撤回对被告王继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