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白宝琛、白秀萍等与白宝林、张淑芬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宝琛,白秀萍,白宝珊,白秀芬,蔡秀芝,白锦,白宝林,张淑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宝琛,男,1933年5月13日生,汉族,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局退休干部。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秀萍,女,1935年8月24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宝珊,男,1938年1月29日生,汉族,唐山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退休干部。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秀芬,女,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蔡秀芝,女,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开滦矿务局退休工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白锦,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唐山市中医院护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白宝林,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淑芬,女,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白兰,女,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白宝琛、白秀萍、白宝珊、白秀芬、蔡秀芝、白锦因与被申请人白宝林、张淑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白宝琛、白秀萍、白宝珊、白秀芬、蔡秀芝、白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路南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德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征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