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曹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富、常安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木厂口镇曹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田富;常安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759号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曹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田富。第三人:常安明。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曹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富、常安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曹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曹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曹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刘开斌代理审判员 司 权代理审判员 曹智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