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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复民初字第36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耿深昌、耿顺昌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西小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深昌,耿顺昌,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西小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复民初字第3684号原告耿深昌。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顺昌。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西小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西小屯。法定代表人张新国,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振淮。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深昌、耿顺昌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西小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深昌、耿顺昌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深昌、耿顺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深昌、耿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深昌、耿顺昌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