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洪法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邬美珍与武汉市洪山合兴线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美珍,武汉市洪山合兴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洪法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邬美珍,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合兴线厂,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村。法定代表人:林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洪张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己全部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斌和妻子李婵娟所有的坐落于武昌区武车一村1栋1层2号房产和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57号江南明珠园江申轩7栋2单元3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元月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