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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卫立民与申请执行人黄云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稷执字第32号卫立民:你与申请执行人黄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稷民一翟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云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卫立民所欠申请执行人黄云菊本金15000元及利息12672元,由被执行人卫立民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云菊4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11000元,其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黄云菊放弃;如被执行人卫立民未能双方约定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黄云菊借款,仍按双方约定利息12672元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云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元,执行费31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资产、银行账户号、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等)。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另外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债务的双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琦超拟 稿 人审 核 人签 发 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