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56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柏学志与张金惠、刘亚玲、郝智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学志,张金惠,刘亚玲,郝智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柏学志。委托代理人柏小丽。被告张金惠。被告刘亚玲。被告郝智洁。法定代理人刘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学志与被告张金惠、刘亚玲、郝智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学志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柏学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