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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56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柏学志与张金惠、刘亚玲、郝智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学志,张金惠,刘亚玲,郝智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柏学志。委托代理人柏小丽。被告张金惠。被告刘亚玲。被告郝智洁。法定代理人刘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学志与被告张金惠、刘亚玲、郝智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学志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柏学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