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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海维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XX、陕西欣然奇智能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维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XX,陕西欣然奇智能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铂金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56号原告:陕西海维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自强西路44号梅苑温泉小区2号楼908室。法定代表人:刘兴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民,男。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女。被告:XX。被告:陕西欣然奇智能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雅荷城市花园107-43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铂金7号。法定代表人:李启祥,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海维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陕西欣然奇智能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然奇公司)、铂金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海维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XX作为被告欣然奇公司与原告签订《电子销售合同》的甲方代表,其代表该欣然奇公司与原告签定了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原告与被告欣然奇公司,合同纠纷产生的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被告XX与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维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