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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军波与马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波,马建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徐军波。被告:马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波诉被告马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波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军波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