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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董寿元与颜青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寿元,颜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董寿元。委托代理人李志,北京亲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青。申请人董寿元因与被申请人颜青房屋确权纠纷,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颜青名下的房产,并已由案外人彭莹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颜青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汇鑫花园汇锦阁20D的房产(房产证号20××40),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彭莹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花园A1栋3××号房产(房产证号30××67),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