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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梁彩兰与青岛多那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兰,青岛多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梁彩兰。委托代理人孙海山,山东山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多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晓声。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梁彩兰与被告青岛多那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原告青岛多那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彩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彩兰于2011年1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青岛多那工艺品有限公司亦于2011年12月2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梁���兰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青岛多那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审 判 长  梅福本审 判 员  唐凤辉人民陪审员  于紫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