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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洪斌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洪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25号罪犯张洪斌,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1998)遂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洪斌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8日作出(1998)川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作出(2000)川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03年4月20日、2005年3月18日、2007年6月15日、2009年7月7日作出(2003)成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书、(2005)成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书、(2007)成刑执字第2082号刑事裁定书、(2009)成刑执字第327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6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洪斌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胡开江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