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赖旭东与谢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旭东,谢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739号原告:赖旭东,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被告:谢海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旭东与被告谢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旭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旭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柳晨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