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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何某某。原告洪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力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高翔、人民陪审员魏木根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12日被告与阮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作为被告保证人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0年10月阮某某因原告未尽担保义务将原告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此案已判决生效并执行,原告向阮某某支付借款、律师费及利息等12万元。故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连带保证责任代被告偿还的借款、律师费、利息等合计12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上述12万元的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欠阮某某借款、律师费及利息共计12万元,原告作为被告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2、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3、结案说明一份,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5月12日,被告与阮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阮某某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7月12日,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自愿为被告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因阮某某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阮某某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2010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2010)绍越商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应当代被告归还阮某某借款10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3700元律师代理费。2011年7月12日,阮某某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科向原告出具收条及说明,确认该案判决确定履行的12万元原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及利息损失,故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向阮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以保证人的身份向阮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作为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应支付给原告洪某某1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