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沂南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肖某犯寻衅滋事罪、脱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寻衅滋事;脱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在外打工。2008年4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9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在审理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监诉(20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肖某脱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赵遵涛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审判员  刘善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晓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