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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钟山;赵英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丽遂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郑法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慧英。 被执行人钟山。 被执行人赵英。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9月2日作出遂计生征字(2011)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因违法生育第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39954元。由于被申请执行人钟山、赵英只交纳了罚款5000元,余款未按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9月2日作出的遂计生征字(2011)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遂计生征字(2011)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忆玲 代理审判员  明张玉 代理审判员  周香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应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