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75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太迪与朱忠、王莲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邵太迪,朱忠,王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754-2号申请执行人:邵太迪。被执行人:朱忠。被执行人:王莲云。申请执行人邵太迪与被执行人朱忠、王莲云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朱忠有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居301室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现已拍卖成交,拍卖款129.6万元,付评估费、执行费、受理费、被执行人生活安置费用,申请人已领取借款本金61万元、至今的全部利息38.77万元。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本裁定之日,两被执行人仍拖欠借款本金39万元及其之后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75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