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广田,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周某之父。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孙儒侠,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苏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12月26日以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自己探视孩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