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福田诉被告任福春、田秀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福田,任福春,田秀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任福田。被告:任福春。被告:田秀花。原告任福田诉被告任福春、田秀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福田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福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任福田负担。审 判 长 刘开斌代理审判员 司 权代理审判员 曹智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