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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均利与杨艳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6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于2011年8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2011年9月26日撤回起诉。现原告持原诉理由于2011年12月15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小荣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