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宁波市镇海宝利来轴承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宝利来轴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01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宝利来轴承厂(组织机构代码证:78040292-3)。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鲁纪听,该厂厂长。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宝利来轴承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0551685的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2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伟泰金属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思程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杭州思程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宝利来轴承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宝利来轴承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