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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苏健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88号罪犯苏健,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9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18日、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1783号刑事裁定书、(2010)成刑执字第12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0分。附加财产刑罚金4万元已缴纳4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健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胡开江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