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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付浩与付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浩,付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89号原告:付浩,农民。被告:付效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浩与被告付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浩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