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定定与张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定,张祖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周定定,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张祖瑜,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定定与被告张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定定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定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周定定负担。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曹赛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