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峰与杨道君、丁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峰,杨道君,丁兴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78号原告:朱保峰,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道君,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丁兴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峰诉被告杨道君、丁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保峰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