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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海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冠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冠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沪海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冠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慧琴。委托代理人陈琦。委托代理人陈霞,女,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冠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