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钟某甲,南宁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司机。被告梁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钟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01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钟某乙,现女儿在南宁市某小学读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迷上赌博,且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2009年以来双方已无夫妻之实。被告迷上赌博后未尽过家庭责任,女儿都是由爷爷和奶奶携带抚养,被告还私自把女儿连续投保了7年的教育保险金拿去赌博。被告曾因赌博被派出所抓过,被债主关押过。被告于2010年5月搬到上尧村罗塘四坡x号租住,与三塘一名男子同居。原、被告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但因被告户口登记是“未婚”而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钟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女钟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梁某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而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取名钟某乙(××××年××月××日出生)。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曾分别于2010年4月23日、2011年1月13日签订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儿钟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此后,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原告遂以被告沉迷于赌博,与他人同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没有共同的财产,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同时查明:依原告申请,本院分别向南宁市公安局上尧派出所调取了《询问笔录》、向南宁市公安局新阳派出所调取了《报案记录》。上述材料证实被告自称其因赌博输钱而被一男子非法拘禁,并于2010年4月22日向上尧派出所报案。原告还曾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1年6月向新阳派出所报案,经该所多方查找未见被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婚后亦共同生育一女,本应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被告有赌博恶习,致使家庭不睦,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还两次签订离婚协议,表明双方亦无打算继续维系夫妻感情的意愿。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生活,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儿钟某乙的抚养问题,根据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认婚生女儿钟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钟某乙(xx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钟某甲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萃华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