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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罗亚与向得聪、胡孝娃、曹云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罗亚,向得聪,胡孝娃,曹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391号申请执行人何罗亚,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向得聪,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孝娃,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云霞,女,1945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向得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得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得聪银行存款37583.7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锋-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