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蝶燕与俞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1-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俞某某名下的浙B×××××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财产保全额为20万元范围内),并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俞某某名下的浙B×××××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列云审 判 员 叶黎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