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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初字第043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43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