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043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43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