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与商保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商保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555号原告:烟台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三街**号。法定代表人:薛树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维娜、陈涛,烟台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商保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冯东芹,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保为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均由原告烟台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