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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华芳与洪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芳,洪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张华芳,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民,男,46岁,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芳与被告洪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芳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芳撤回对被告洪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芳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