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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成德与赵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德,赵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崔成德。委托代理人金钟学,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炳权,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崔成德诉被告赵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被告不在本地,无法联系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