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成德与赵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德,赵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崔成德。委托代理人金钟学,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炳权,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崔成德诉被告赵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被告不在本地,无法联系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