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先根与凌贤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416-1号原告袁某。被告凌某。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4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经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多于被告应给付的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袁某、被告凌某在安徽科骏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