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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于得安与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得安,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29号原告于得安,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纺织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义。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村西。法定代表人彭国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得安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得安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得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0元,由原告于得安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