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于得安与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得安,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29号原告于得安,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纺织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义。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村西。法定代表人彭国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得安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得安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得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0元,由原告于得安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