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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杜行非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满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杜行非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执行人:满某,男,1978年3月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7月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征决字(2011)第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满某、张某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满某、张某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1)第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忆春审 判 员  刘新彬代理审判员  蔡 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