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2号原告代海生,系唐山市丰润区康丽扣板厂业主,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张月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海生与被告张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代海生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