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审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郜永强王海芳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郜永强,王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安行审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郜永强,男,36岁,汉族被执行人王海芳,女,3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0日就其对郜永强、王海芳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1)13029号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限郜永强、王海芳自行履行完毕安县人口征字(2011)13029号征收决定。审判长 曹建中陪审员 张佳佳陪审员 陈爱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