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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管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1964号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黄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明、郁芬,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管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孙 琴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