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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梅名君与梅明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名君,梅明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梅名君,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柏春。被告:梅明木,男,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名君诉被告梅明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名君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名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梅名君负担。审 判 长  牧松林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吕美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舒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