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三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梅名君与梅明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名君,梅明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梅名君,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柏春。被告:梅明木,男,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名君诉被告梅明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名君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名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梅名君负担。审 判 长 牧松林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吕美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舒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