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药圣堂(湖南)制药有限公司与汪菊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药圣堂(湖南)制药有限公司,汪菊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药圣堂(湖南)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子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庹碧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谢俊鹏。被告汪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药圣堂(湖南)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菊英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药圣堂(湖南)制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药圣堂(湖南)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