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贵刑初字第0010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2011年8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抓获,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看守所。2011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池贵检刑诉(201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章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木马病毒盗取多名网民QQ号及密码。后被告人张某甲冒充该网民与其关联人员QQ聊天,以借钱急用为由,骗受害人将钱打入自己持有的户名为“盘国杰”的银行卡内,共骗得人民币40000元。具体如下:2010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盗用张某丙的QQ号与张某丙同事郑某某QQ聊天,以借钱给朋友急用为由,骗郑某某将人民币4000元打入“盘国杰”的帐号。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盗用潘某某的QQ号与潘某某的大学同学刘某QQ聊天,以借钱急用为由,骗刘某将人民币6000元打入“盘国杰”的帐号。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盗用受害人鲜某表妹的QQ号与鲜某QQ聊天,以借钱急用为由,骗鲜某将人民币5000元打入“盘国杰”的帐号。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盗用受害人张某丁表妹的QQ号与张某丁QQ聊天,以借钱急用为由,骗张某丁将人民币15000元打入“盘国杰”的帐号。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盗用包某甲的QQ号与包某甲的姑姑包某乙QQ聊天,以借钱急用为由,骗包某乙将人民币10000元打入“盘国杰”的帐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返还受害人。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裸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张某丙、刘某、鲜某、张某丁、包某乙陈述,证人包某甲、张某乙证言,QQ聊天记录,银行卡查询记录及回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羁押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其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