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邢某某离婚后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邢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后财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900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