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巴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