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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巴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