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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吴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吴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0825251x),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人民路33号。被告郑某某。原告林某某为与被告吴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传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郑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间,依原告林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依法裁定对被告郑某某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二号村信星路78号房屋予以保全。原告林某某诉称:2009年12月4日,两被告称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林某某借款50万元,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当天,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给两被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3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认为,被告吴某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由被告郑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由两被告亲笔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该款至今未能偿还,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3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2、被告郑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林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及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吴某某借款及被告郑某某担保的事实。被告吴某某、被告郑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吴某某、郑某某未到庭应诉并提出答辩意见,又未提供反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4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500000元,被告郑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责任,两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林某某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该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郑某某之间存在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被告吴某某理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条上未记载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保证借款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郑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某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1年8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郑某某对被告吴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12320元,由被告吴某某、郑某某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林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