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魏克强与赵宜敏、陈承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3-1号原告:魏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赵宜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陈承新,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魏克强与被告赵宜敏、陈承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克强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宜敏、陈承新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承新在中国某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