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3号原告柴建杰。被告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黄粱梦贵龙岗村。法定代表人崔凤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建杰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邯郸华南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芬 微信公众号“”